台北市阜寧同鄉會章程

民國70年12月20日訂定
民國72年12月18日第1次修訂
民國74年11月17日第2次修訂
民國85年2月21日第3次修訂
民國98年2月28日第4次修訂
民國112年6月3日第12屆第1次臨時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阜寧同鄉會」。

第三條  本會以團結同鄉增進情誼,發揮互助合作精神,貫徹愛鄉愛國,促進社會和諧進步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台北市。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1、關於在台同鄉親聯絡及互助事項。         2、關於鄉俗介紹與改善事項。
3、關於兩岸鄉親交流事項。                        4、關於清寒子弟獎學金設置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在本市區內設籍居住或工作之同鄉、認同本同鄉會且年滿二十歲以上、經會員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交年費後得為本會正式會員。
第七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1、違反憲法及國策者。
                2、褫奪公權者。
                3、有不良嗜好及行為不軌者。
第八條 會員有發言、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一切應盡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其他不法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者,經理事會查明決議後,得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處分,但除名須提請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將退會原因報請理事會查明決議認可後生效。
                 1、死亡。
                 2、喪失會員資格者。
                 3、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將退會原因報請理事會查明決議認可後生效。

第十二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死亡。

        2、喪失會員資格者。

        3、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侯補理事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侯補監事二人組織監事會,經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本會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侯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1、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四條 本會得設名譽理監事及顧問若干人名譽理事長一人,均由理事會遵大會決議敦聘之。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不超過五人,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會務。

第十六條 本會監事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組織監事會,監督一切會務。

第十七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設組長三人,幹事三至九人分組辨事,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八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

第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定期召集之,如遇必要時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簽署得召開臨時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理事、監事之罷免。

        4、財產之處分。

        5、團體之解散。

        6、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二條 理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廿三條 理監事會得舉行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常務監事會同召集。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六章 職權

第廿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1、制定或修正本會章程。

        2、選舉理監事。

        3、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廿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處理本會會務。

        2、審核會員入會資格。

        3、擬訂工作計劃。

        4、編製經費預算案。

        5、召集會員或代表大會並執行決議。

第廿六條監事會職權如左:

        1、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2、監察理事會會務執行情形。

        3、監察理事會會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第七章  經費

第廿七條本會之經費來源如左:

        1、入會費。

        2、常年會費。

        3、會員樂捐款。

        4、資產收益或其他收入。

第廿八條本會財務概況每年於開會員大會時提出報告,決算於年度終結時,應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查核銷。

第八章 附則

第廿九條本會辨事細則另訂之。

第三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一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